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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
来源:小九直播下载安装    发布时间:2024-10-05 05:00:01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促进公平、科学选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法律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24年招生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校全称“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以下简称学校),部标代码10078。学校是一所以水利水电为特色,工科为主干,理、工、管、农、经、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公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学校办学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136号(龙子湖校区),邮编:450046;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36号(花园校区),邮编:450045;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龙池大道236号(江淮校区),邮编464200。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第六条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层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全称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层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发展规划、办学定位、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校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定制招生方案,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核备案。学校招生办公室同时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学校在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内编制预留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教育部备案,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条2024年,学校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地区招生。

  第十一条录取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二条提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三条进档考生专业录取原则:以投档成绩为依据,实行“专业清”原则。(本章程所说“专业”包括具体专业、专业方向或专业大类。大类招生录取考生的专业分流按照学校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省投档成绩排序规定确定先后顺序;如所在省既没有具体实际的要求,也没提供同分排位,我校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确定先后顺序。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够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时,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投档成绩相同时,确定先后顺序规则同上)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够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将做退档处理。

  港澳台侨联招、台湾学生学测免试入学录取按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及学校相关招生简章的规定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俄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俄语的考生。

  除以上特殊说明的专业外,学校其他专业不对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凡被录取考生多以英语作为外语必修课,也可修读学校开设的其他外语并按照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退档原则:凡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可考虑予以退档。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情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我校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考生需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考试及由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专业统一考试。我校2024年不在各省组织专业校考或单独测试。

  考生高考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所在省份划定的我校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办法、投档比例及投档成绩按各省相关规定执行。如无具体规定,除河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乘以50%、专业课成绩乘以50%,两项成绩相加计算综合分数投档。

  河南省艺术类考生投档按考生文化课成绩×50%+考生专业省统考成绩/300×750×50%计算;计算公式为:高考文化课成绩×0.5+专业省统考成绩×1.25,综合分保留两位小数后仍相同的,依次按照语文成绩,数学成绩排序。

  凡投档进入我校阅档范围的考生,根据投档成绩排序后按照“专业清”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八条对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可、公示并已计入高考投档成绩,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原则上予以认可。

  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

  本科理工类专业为5000或5500元/生年;其中水利水电工程、农业水利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水动、热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械类(包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车辆工程、智能制造工程专业)、土木工程、土木工程(岩土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工程、测绘工程为5500元/生年。

  本科文科类专业为4400元/生年,包括: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俄语、法学、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物流管理、市场营销、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会计学、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等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中与英国提赛德大学合作的地质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与韩国仁荷大学合作的物流管理、与韩国启明大学合作的环境设计专业、国际教育学院(乌拉尔学院)与俄罗斯乌拉尔联邦大学合作的土木工程专业为18000元/生年。

  国际教育学院(乌拉尔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与俄罗斯乌拉尔联邦大学共同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给排水科学与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测绘工程、建筑学专业学费暂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省级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各本科专业为12000元/生年。

  在河南省内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阶段为20000元/生年。升入本科专业后,按照预科生招生当年该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住宿费标准暂定:六人间住宿费按800元/生年、四人间住宿费按1000元/生年。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对报到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将取消入学资格及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传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一)服兵役学费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二)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学前到生源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助学贷款16000元。

  (三)奖学金:对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积极进取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以及企业、社会团体和校友捐助的各类奖学金。

  (四)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困难程度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五)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通过课余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

  (六)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学生详细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七)临时困难补助: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重病,或因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以及突发事件等造成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八)“三位一体”大学生健康救助体系:学生身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的时候获得多方资助。

  第二十三条新生(含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学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专业人才教育培训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完成相关的规定的学业任务并考核合格的,颁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其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土木工程”专业毕业证书注明“中外合作办学”字样。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可通过你自己的学习能力自愿申请跨学科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完成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任务并考核合格,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资格,满足辅修学士学位条件的,颁发辅修学士学位证书。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经教育部批准,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与俄罗斯乌拉尔联邦大学合作设立的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乌拉尔学院(非独立法人、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由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负责招生、培养、就业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批准文件和中外双方合作办学协议,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乌拉尔学院各专业,学生修完外方学校要求的学分,符合外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外方合作办学学校学士学位证书。中英、中韩合作办学各专业,学生修完外方学校要求的学分,并到外方高校进行一段时间的学习后,符合外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外方合作办学学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及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及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纲领性文件,内容未尽事项详见各类具体招生简章。